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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中時電子報

聽聲認狼 法官:證據不足

花蓮市陳姓女子2年多前住家遭竊,歹徒還拿電擊棒威脅企圖性侵,陳女尖叫反抗才逃過一劫;半年後陳家又遭竊,警方逮到王姓嫌犯,提訊時提供3個聲音檔供辨識,陳指王聲音最像,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,但法官認為憑聲音指認證據不足,判王涉性侵部分無罪。判決書指出,陳女住家在民國100年8月16日凌晨3時許,遭歹徒入侵,歹徒戴口罩,雙手穿上白色手套潛入陳女3樓房間,還以電擊棒威脅陳女不要動,「我會讓你很舒服」,並動手猥褻,陳女尖叫反抗,手腳都被電擊灼傷,但引來父母上樓查看,歹徒顧不得已經脫下牛仔褲,藏匿於陳女房間外的小陽台,後趁被害人忙於報警時,折返房間取回牛仔褲,還偷走陳女皮夾5000元。警方事後在陳家附近找到白手套,採得歹徒DNA,101年2月,陳家再度遭竊8000元,警方逮捕一王姓嫌犯,比對DNA發現與先前白手套採得的DNA相符,由於陳女首次警詢說,嫌犯身高約160到165公分,平頭、穿短袖,因近視沒看清楚嫌犯長相,但有跟嫌犯短暫對話,警方於是提供3個聲音檔供陳指認,陳指王的聲音最像,事後看王嫌警訊影像時也說「好像是就是他!」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王嫌。王嫌偵訊時堅決否認加重強制性交未遂,並辯稱該案不是他做的,且當時他留長髮,在花蓮後火車站經營檳榔攤,會使用棉質手套切檳榔,不知為何手套會在陳女住處附近,可能是他戴過後,別人再拿去犯案。法官審理後認為,案發時陳女已熄燈就寢,加上有近視未佩戴眼鏡,歹徒以戴口罩遮臉,昏暗之際,能看清歹徒五官面貌,實屬可疑,且警方光憑聲音檔讓被害人指認,證據尚嫌不足,因此判性侵部分無罪,竊盜部分則判王嫌有期徒刑10個月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0529000479-2601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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